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83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民初2007号原告王某某,住德惠市。被告徐某某,住德惠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景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徐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9月19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仅在原告家待了四个月,被告称自己有病需要去长春看病,从原告处分两次共要了3500元钱去长春复查,之后再也没有回原告家,现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前被告从原告处索要彩礼款,其中现金30000元,购买三金饰品钱11000元、给老人钱500元、押轿钱1000元、改口钱10000元。因被告索要彩礼款,导致原告家庭困难,因原告与被告仅同居四个月,现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40000元,返还金饰品价值11000元、返还老人钱500元、押轿钱1000元。被告徐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不同意返还彩礼款,被告用彩礼款购买电脑两台80**元,给原告押腰钱5000元,购买手机两部5000元,买车20000元,买衣物及给对方小孩钱6000元。我要求原告给付我看病在我娘家的借款2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9月19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感情一般,于2015年8月24日分居至今。为结婚,原告给被告过彩礼现金30000元,金银饰品11000元,改口钱10000元,给老人钱500元,押轿钱1000元,给被告检查费用3500元。被告用彩礼款购买电脑两台80**元,电脑现在原告处,给原告押腰钱5000元,购买手机两部5000元,手机已不存在。被告提供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及购买药品票据7673元。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政府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故应准予双方离婚。原、被告共同生活近一年,被告用于共同生活及治疗疾病已经花销大部分彩礼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主张支付买车款20000元,治疗疾病借其娘家20000元均未提供证据,依法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二、电脑两台归原告王某某所有;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余款150元及邮寄费112元原、被告各负担1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