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恢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71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和被执行人杨军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恢4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被执行人杨军,男。本院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和被执行人杨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军、李燕、西安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支付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607980.7元,及以本金594818.37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按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13683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恢复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委托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杨军、李燕所有的、已被本院查封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大道路龙湖紫都城小区9号楼22604房产的市值进行评估。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4执恢48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唐国栋执行员 田伊原执行员 王 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曲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