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袁怀军与任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怀军,任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524号申请执行人袁怀军,居民。被执行人任伟,居民。申请执行人袁怀军与被执行人任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兰商初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兰商初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占友审判员 刘金萍审判员 董雪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清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