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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袁怀军与任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怀军,任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524号申请执行人袁怀军,居民。被执行人任伟,居民。申请执行人袁怀军与被执行人任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兰商初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兰商初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占友审判员  刘金萍审判员  董雪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清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