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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曹红飞与浙江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红飞,浙江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508号原告:曹红飞。委托代理人:谢培均,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柳青路(中信银行温州乐清支行内)。法定代表人:张徐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干伟峰、南仕,均系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红飞与被告浙江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红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7元,减半收取513.5元,由原告曹红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玲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