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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蒙城财富汽车有限公司与张云芳、卢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城财富汽车有限公司,张云芳,卢秀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950号原告:蒙城财富汽车有限公司,地址:蒙城县。法定代表人:张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兴林,该公司职工。被告:张云芳,女,汉,1962年8月6日出生,现居住蒙城县被告:卢秀梅,女,汉,1975年11月28日出生,现居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财富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云芳、卢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城财富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茂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崇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