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执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高亚芬与崔玉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亚芬,崔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00008号申请执行人高亚芬,女,汉族,1949年3月6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崔玉江,男,汉族,1968年12月21日生,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高亚芬与被执行人崔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亚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现被执行人崔玉江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高亚芬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我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553��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吕 昆代理审判员 马锦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