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邹云芬,崔建文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1401号原告:邹某某,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杜天鹏,乾安县让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某,乾安县人,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