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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邹云芬,崔建文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1401号原告:邹某某,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杜天鹏,乾安县让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某,乾安县人,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