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贡永康与陶亚林、张阿珍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贡永康,陶亚林,张阿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33-2号申请执行人贡永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俊,江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慧平,江苏××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陶亚林。被执行人张阿珍。申请执行人贡永康与被执行人陶亚林、张阿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泰海商初字第0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5年11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判决:两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贡永康代偿款本金250000元,贷款利息22277.8元,诉讼费2367.75元,同时给付利息(前述总金额为本金,从2014年5月31日起按同期银行同类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两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20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8040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已预交,两被执行人迳交申请执行人)。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6年1月6日,本院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督促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19日,本院依职权向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了两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陶亚林名下登记有苏M×××××、苏M×××××汽车两辆,被执行人张阿珍名下登记有苏M×××××、苏M×××××汽车两辆。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21日查封了上述苏M×××××汽车,于2016年6月1日查封了上述苏M×××××汽车,于2016年6月27日查封了上述苏M×××××、苏M×××××汽车,查封期限均为两年。2016年3月7日,本院依职权通过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016年6月28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另2016年1月7日,本院依职权向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查询了两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的房产登记情况,发现两被执行人共有位于泰州市海陵区苏房佳园15幢401室房屋一处,该房屋已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且已被其他案件查封;2016年1月19日本院轮候查封了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三年。后申请执行人贡永康向本院反映该处房产申请执行人已于2015年4月30日申请了诉讼保全,但亦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上述执行情况及调查信息,本院多次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并于2016年6月28日通过书面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贡永康,要求其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查控情况,表示查封的房产因有抵押且系轮候查封,在本案中不申请进行处置;查封的车辆均未能实际扣押,亦不申请进行处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其财产具备执行条件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谈话笔录、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所查控的财产是否具备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两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查封了两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汽车四辆。但因查封的房产设定了抵押,且系轮候查封;查封的车辆未能实际扣押等原因,申请执行人不申请进行处置,故在本案中对上述已查封的房产及车辆暂不予以处置。今后,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上述财产,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交申请,否则将自行承担可能不利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财产查控情况,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海商初字第0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爱萍执行员 姜 琴执行员 王海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