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102民初89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较好,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加剧,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婚生子随被告生活,原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辩称: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李圆满(2015年6月14日出生)。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只是近一年来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口角,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有矛盾在所难免,虽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一些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夫妻感情会得到改善,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