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申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陆顺龙、严菊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陆顺龙,严菊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徐亚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申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陆顺龙。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严菊花。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号。负责人:周迎,行长。委托代理人:劳晓洁、陈校,绍兴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徐亚君。再审申请人陆顺龙、严菊花因与被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一审被告徐亚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陆顺龙、严菊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陆顺龙、严菊花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葛继光代理审判员 吕 军代理审判员 王琦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佳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