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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行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广忠行政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广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7行终10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广忠,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赵屯镇。上诉人赵广忠不服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5)北行立初字第000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赵广忠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其它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请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北镇市公安局于2013年2月11日作出锦公北公(治)决字(2013)第13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诉人赵广忠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北镇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4日作出北政行复字(2013)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赵广忠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故一审法院裁定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兴江代理审判员  赵 鲲代理审判员  安剑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