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民申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山东昌瑞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杨格明、春雨集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山东昌瑞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格明,春雨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兴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申2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昌瑞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路爱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志刚,系该公司股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格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春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阜山镇九曲蒋家村。法定代表人:宫德峰,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烟台兴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龙门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武永刚,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山东昌瑞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格明、春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雨集团)、烟台兴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烟民四终字第2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昌瑞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①昌瑞公司是按照与杨格明所签订的合同进行相应技术指导、履行提供图纸等义务,对于涉案工程的施工质量及进度等是无法掌控的,即使工程出现所谓质量和进度等问题,也与昌瑞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对于昌瑞公司的指导费用,杨格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对于超过合同期限以外的指导服务更是没有支付任何费用。昌瑞公司先前并不知道兴达公司的存在,且春雨公司的发包和兴达公司的承包均不符合我国建设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②具有承包资质的昌瑞公司向杨格明等提供了全套完整的设计图纸,本身就应该取得相应的设计服务费用。杨格明等已按照昌瑞公司的图纸及技术指导进行了工程施工且基本完工,对于昌瑞公司提供设计图纸的有关费用应予支持。昌瑞公司没有取得一分钱的设计费,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③杨格明等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费用,本身就是逾期付款,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④对于涉案工程的发包,一审认为春雨集团是有责任的,说明其是本案中第一责任人,其应对随后的发包及承包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且其作为工程受益人也应当承担责任。春雨集团与兴达公司之间根本没有进行工程结算,春雨集团应承担连带责任。⑤杨格明是涉案合同的相对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兴达公司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杨格明是其单位工作人员,说明属于挂靠或出借资质等情形,因此杨格明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2.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①各被申请人应支付拖欠的相应设计费,一、二审仅判令支付现场指导费用是不公平的,各被申请人应依法承担连带法律责任。②昌瑞公司的各项上诉请求是有事实依据、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应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5)烟民四终字第2069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昌瑞公司的全部二审上诉请求,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院审查认为,昌瑞公司与杨格明签订《设计与技术指导及造价管理协议》,约定由昌瑞公司为朱雀山庄工程提供设、预、施、管等各项服务。但是园林古建筑工程的设计应由具备风景园林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昌瑞公司对此是明知的,但其并不具备该资质,却仍进行图纸设计并依照图纸指导施工,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认为协议有效并要求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设计费用,一、二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昌瑞公司并未指导完成涉案全部工程,而且在兴达公司提供的竣工验收申请表中,春雨集团标注了多处存在问题并要求予以整改。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于昌瑞公司指导完成的工程是否合格以及工程完成情况等均不申请进行鉴定,昌瑞公司认为工程是否合格与其没有任何关系并主张杨格明应按协议约定支付指导服务费用,理由不当,其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亦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与昌瑞公司签订协议的虽为杨格明个人,但涉案工程实际花费上千万元,实际施工人和发包人均非杨格明,而且兴达公司对于杨格明代为签订协议的行为予以认可,因此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兴达公司承担。昌瑞公司要求春雨集团承担连带责任,亦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昌瑞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东昌瑞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武 静审判员 孙积波审判员 任美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