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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执字0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杨军刚与张博、李阿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刚,张博,李阿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字00016-1号申请执行人杨军刚。被执行人张博。被执行人李阿丽(又名李莉)。系被告张博之妻。本院执行杨军刚申请执行张博、李阿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乾民初字第00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军刚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博与李阿丽连带承担返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返还诉讼费82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博、李阿丽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依法冻结了张博名下位于咸阳���秦都区芙蓉家苑1号楼3101室的单元房一处(房产证号:咸房权证秦都区字第号)、划拨了被执行人张博、李阿丽银行存款29610元。并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第三方陕西镒铖投资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杨军刚250000元,我院依法冻结的张博名下位于咸阳市秦都区芙蓉家苑1号楼3101室的单元房一处(房产证号:咸房权证秦都区字第号),在陕西镒铖投资有限公司的要求下可予以解封。陕西镒铖投资有限公司已经给付申请人杨军刚250000元。剩余债务由被执行人张博、李阿丽在6月底给付50000元,现已给付42000元。并将以后两人的工资支付申请人杨军刚,直到债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424执1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志强代理审判员  梁小强代理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