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伟与黄璜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璜,王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12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璜。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伟。再审申请人黄璜因与被申请人王伟保证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民终字第01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璜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的债务人钱广程已经因经济犯罪被司法机关惩处,本案属于刑民交叉,依法应先刑事后民事处理。(二)钱广程向徐业胜借款,由黄璜进行担保,但该案件裁判结果与本案大相径庭,迥然不同。根据同类问题相同处理的规则以及基本逻辑,请求依法纠错,维护法律统一实施。(三)一、二审判决没有查清案件基本事实,也没有提取调取司法机关有关涉案材料,因而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已经偿还了本案借款。王伟提交意见称:黄璜陈述的支付我的款项是信用卡非法套现的款项,不是归还本案的款项。本院认为:(一)虽然本案借款的债务人钱广程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但无证据证明本案借款已经纳入到钱广程涉嫌犯罪的侦查范围,故黄璜主张本案应当按照先刑后民原则处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二)黄璜在本院再审审查期间提供了徐业胜案件的一、二审裁判文书,该案件中钱广程向徐业胜借款,黄璜提供保证,同时钱广程作为债务人还为借款向徐业胜提供了物的担保。由于一审法院审理该案时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钱广程,故作出的一审判决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该案重审时因钱广程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禁见,导致案件无法审理而中止诉讼。而本案黄璜对钱广程向王伟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钱广程并非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此,本案与徐业胜案件情况不同,黄璜以此为由拟证明一、二审裁判错误的理由亦不能成立。(三)双方之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现黄璜不能证明该往来的款项中包含其代钱广程的还款,且双方均认可之间存在信用卡套现往来。因此,一、二审判决对黄璜已经偿还借款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黄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建平代理审判员 刘海平代理审判员 石肖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褚茜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