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财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冷发兴与董志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冷发兴,董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财保212号申请人冷发兴,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董志伟,男,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称,2016年06月14日11时20分许,董志伟驾驶鲁R95F**号轿车沿东明县试白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肇事地点处,与骑两轮摩托车的冷发兴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冷发兴受伤住院。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16393号认定董志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冷发兴无事故责任。申请人冷发兴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董志伟驾驶鲁R95F**号轿车,并提供现金12000元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12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冷发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董志伟驾驶鲁R95F**号轿车于东明县交警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