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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2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湖南瀚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万小华、黄鑫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瀚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万小华,黄鑫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2763号原告湖南瀚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43号(鸿铭中心)1019房。法定代表人范兵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学文,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杨伯静,男,1953年12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178号鑫天佳园1栋504房。被告万小华,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黄鑫,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瀚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小华、黄鑫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瀚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万小华、黄鑫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万小华、黄鑫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杨伯静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黄土岭路368号三重星都心苑6栋719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为原告湖南瀚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瀚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万小华、黄鑫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万小华、黄鑫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担保人杨伯静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黄土岭路368号三重星都心苑6栋719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的权属。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文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易 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