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4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冉振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肖连平,冉振香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4979号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3875-6。法定代表人黄先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建树,重庆壹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连平,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冉振香,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肖连平、冉振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理由正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