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5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方振宝与曹纯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振宝,曹纯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5民初2109号原告:方振宝,住新源县。委托代理人:邢莉,新疆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纯安,住新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振宝诉被告曹纯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振宝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振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方振宝负担。代理审判员张翠芝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顾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