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2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顾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2666号原告顾某。委托代理人阚国锋,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委托代理人张桂好,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邵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阚国锋、被告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桂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诉称:1、请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2、原告的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3、诉讼费用各半承担。被告沈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6年3月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常熟市户籍信息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顾某与被告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邵 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顾煜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