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安徽祥泰塑化有限公司与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祥泰塑化有限公司,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执1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祥泰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法定代表人:管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磊,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法定代表人:孙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阜民二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阜民二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发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云秋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