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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5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杨行林与杨国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行林,杨国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民初88-1号原告杨行林,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潜江市竹根滩镇。委托代理人陈时海,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靳奇,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国新,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潜江市竹根滩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行林诉被告杨国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行林以其与被告杨国新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行林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行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杨行林负担。审 判 长  张小清审 判 员  戴新安人民陪审员  陈春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