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5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杨行林与杨国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行林,杨国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民初88-1号原告杨行林,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潜江市竹根滩镇。委托代理人陈时海,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靳奇,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国新,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潜江市竹根滩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行林诉被告杨国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行林以其与被告杨国新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行林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行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杨行林负担。审 判 长 张小清审 判 员 戴新安人民陪审员 陈春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