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5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柳斌与姜平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斌,姜平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53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柳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平文。上诉人柳斌因与被上诉人姜平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3民初第3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陈晓静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宿敏、代理审判员林伟光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在审理原告柳斌与被告姜平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均无法送达,原告也未于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供被告可供送达的其他联系方式或地址。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在原审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导致原审法院无法送达,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柳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宣判后,柳斌不服,上诉至本院,称其已提供被告确切地址,原审以无法送达为由驳回起诉讼不当,要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指令沧法院审理本案。被上诉人姜平文未答辩。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柳斌持姜平文书写的借条,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审法院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上诉人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3民初384号民事裁定;二、指令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陈晓静审 判 员 宿 敏代理审判员 林伟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