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行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淑云与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履行回迁安置补充协议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云,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中行初字第253号原告:李淑云,女,192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刘冠佐、刘春彤,均系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机关所在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王忠昆,男,系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范书生,男,系于洪区造化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杨秀枫,男,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淑云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履行回迁安置补充协议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帅审判员 巴根那审判员 董凤瑞审判员 杨晓鹏审判员 白凤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