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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91民初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陈万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陈万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91民初30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路31号。负责人宋丽娟,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咏,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万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陈万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公告费450元,合计67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徐 娟代理审判员  黄晓莉人民陪审员  袁思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顾 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