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执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南昌市昌泰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西铭远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昌泰机械有限公司,江西铭远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198-1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昌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机构代码:68597359-2。法定代表人:万桂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铭远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机构代码:58657718-0。法定代表人:高小铭,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昌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铭远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江西铭远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且公司处于停产、停业状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还有213775.75元未得到受偿,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1执1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涂维国审判员 徐顺平审判员 刘鸿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邹建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