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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宜新、田德华与徐学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宜新,田德华,徐学刚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财保77号申请人张宜新,居民。申请人田德华,居民。被申请人徐学刚,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宜新、田德华诉被申请人徐学刚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学刚所有的车牌号为苏N×××××小型轿车予以保全(保全价值15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徐学刚所有的车牌号为苏N×××××小型轿车予以就地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润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梦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