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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9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和晓媛与赵威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9937号原告和某,女,汉族,1986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澄城县。被告赵某,男,汉族,1985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毕节市。上列原告和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双方缺乏沟通了解,感情不合,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600元至18周岁;3、各人衣物归各人;4、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且愿意去修复夫妻感情,原告亦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和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和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 泽 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毓纯书记员 陈 丽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