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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2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XX强与陈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强,陈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82执419号申请执行人XX强,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被执行人陈光红,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48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XX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光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XX强货款435200元、案件受理费43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陈光红的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XX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陈光红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光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陈光红尚欠申请执行人XX强货款435200元、案件受理费4349元、执行费6494元,共计446043元。申请执行人XX强以被执行人陈光红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表明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XX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48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勇贤审判员  蔡 波审判员  李彬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