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3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何田上军与胡善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田上,胡善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3执16号申请执行人何田上,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胡善忠,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双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田上军与被执行人胡善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双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胡善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善忠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善忠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善忠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定被执行人胡善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牌县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三忠审判员 邓江跃审判员 陈顺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铸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