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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1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敏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敏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542号罪犯王敏,男,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五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10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并处罚金41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3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27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104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敏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1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王敏财产刑履行较少,不符合减余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敏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婕审 判 员  邓水清代理审判员  曾雪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丽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