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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执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何泉、黄毛女、黄告婆、何国义与陈九生、高安市田南镇陈村村委大成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渝执字第00432号原告何泉、黄毛女、黄告婆、何国义与被告陈九生、高安市田南镇陈村村委大成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渝民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泉、黄毛女、黄告婆、何国义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九生、高安市田南镇陈村村委大成村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义务8.18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分三次领取司法救助款共计1.85万元。由于被执行人陈九生、高安市田南镇陈村村委大成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执行决定,将陈九生、高安市田南镇陈村村委大成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到银行、工商局、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陈九生、高安市田南镇陈村村委大成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仍有标的款6.33万元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何泉、黄毛女、黄告婆、何国义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小群审 判 员  曾志刚代理审判员  易志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黎香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