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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81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与四川好多熊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四川好多熊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481号原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负责人:刘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扬,男,生于1988年3月12日,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成都市。委托代理人:罗建华,女,生于1987年9月4日,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被告:四川好多熊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秦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诉被告四川好多熊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敏审 判 员  郑 欣人民陪审员  彭远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