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民终1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15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上诉人陈某与上诉人宋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2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上诉人宋某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上诉人宋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陈某、上诉人宋某各负担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兆胜代理审判员 梁春丽代理审判员 王华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福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