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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叶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刑初93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因本案,于2014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病不适合羁押,于当日被取保候审;于2016年2月4日被羁押,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辩护人邵明战,吉林恒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6〕8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集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及辩护人邵明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叶某向被害人徐某谎称系深圳市公安局罗湖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可通过关系拿到具有合法手续的海关没收车辆。同年10月14日,被告人叶某和被害人徐某先是在深圳市罗湖体育馆的罗湖区自行车协会门口洽谈了合同细节,后双方至惠阳小桂镇的一家饭馆签订了三份购买《海关罚没车合同》。期间,被害人徐某先后通过现金、转账的方式给付被告人叶某共计15万元人民币的定金。之后,被告人叶某并没有履行合同而是将上述款项挥霍,后逃避被害人徐某。2013年11月19日,被告人叶某又以上述相同方法与被害人夏某在深圳市罗湖区昇逸酒店签订了八份《买海关进口车合同》,骗取被害人夏某定金人民币40万元的订金。2014年1月22日,在被害人夏某的催促下,被告人叶某伪造一张交通银行网上转账电子回执谎称已归还被害人夏某的40万元定金。被识破后,被告人叶某逃匿。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叶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因病不适合羁押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叶某向被害人胡某谎称系罗湖交警大队的叶国富,并虚构深圳市红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害人胡某签订《代购协议书》、某被害人胡某10万元的代购汽车定金费用,后逃匿。2016年2月4日,被告人叶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并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要求法庭依法惩处。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叶某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叶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其辩护人称,一、诈骗被害人胡某代购汽车定金10万元这个案子,被告人在案发前已经退还被害人3.4万元,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二、被告人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患有××,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叶某犯合同诈骗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20年2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小涛人民陪审员  刘志勇人民陪审员  刘明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岩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