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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龙口市黄山馆镇新天池商店与王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市黄山馆镇新天池商店,王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1民初177号原告:龙口市黄山馆镇新天池商店。经营者:刘心暖,业主。委托代理人:林述纲,龙口正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德波,男,汉族,住龙口市七甲镇院下村。原告龙口市黄山馆镇新天池商店诉被告王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发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刘心暖及其委托代理人林述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德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龙口市黄山馆镇开设建材商店,被告于2013年年底因购买原告铁钉、铁丝、电动工具等共欠原告6964元。经原告追要,被告于2015年初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并应允10月底还清。被告到期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6964元。被告未答辩。审理查明:原告系经销建材的个体工商户。2013年年底,被告在黄山馆镇承揽工程,从原告处购买铁钉、铁丝等建筑材料,价值5964元。后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00元,共欠原告6964元。2014年阴历12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2013年黄山建材商店刘心暖材料款共计6964.00元,大写陆仟玖佰陆拾肆元正(其中包括借1000元)。欠款人:王德波。2015年10月底还清”。该款后经原告追要,被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方的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条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并不违反法律、政策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被告在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亦应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被告购买原告建筑材料,理应支付价款。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被告欠原告货款的直接证据,能证明被告欠原告材料款及借款6964元的事实,在被告未答辩、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696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德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龙口市黄山馆镇新天池商店欠款6964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之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发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毛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