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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蒲尚勇、方敏、陈杰彰诉李荣金、第三人四川省隆昌国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隆昌国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6)川1028民初945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尚勇,方敏,陈杰彰,李荣金,四川省隆昌国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隆昌国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945号原告蒲尚勇,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原告方敏,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陈杰彰,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上列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范彬,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荣金,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第三人四川省隆昌国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新华街430号。法定代表人未霞。第三人四川省隆昌国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圣��镇南街17号。法定代表人未国明,已故。临时负责人未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尚勇、方敏、陈杰彰诉被告李荣金、第三人四川省隆昌国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隆昌国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莲审 判 员  曾建军人民陪审员  唐际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