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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8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绍治、杨耀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绍治,杨耀军,吴军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8民初504号原告: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治理,董事长。住所地:洛阳市洛宁县永宁大道216号。委托代理人:杨向鹏,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绍治,男,汉族。被告:杨耀军,男,汉族。被告:吴军民,男,汉族。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绍治、杨耀军、吴军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赵宏伟助理审判员 :张海丽人民陪审员 :金小刚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小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