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8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张玉杰与张华、石鑫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杰,石鑫生,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8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杰,身份证号×××,女,1953年5月16日生,汉族,东安保教科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保国五道街186楼2单元3楼4门。委托代理人赵光陛(张玉杰之夫),身份证号×××,男,1951年8月23日生,汉族,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局劳服公司退休工人,住址同张玉杰。被执行人石鑫生,身份证号×××,男,1962年3月2日生,汉族,哈尔滨东安动力股份有限公司31车间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保国大街东安名苑610楼3单元6楼2门。被执行人张华,身份证号×××,女,1962年8月23日生,汉族,哈尔滨诺雷西仪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址同石鑫生。本院在执行张玉杰与石鑫生、张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45620元,执行中已冻结石鑫生在交通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与张华在哈尔滨银行账号为×××的账户,现未发现其他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张玉杰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赵 娜代理审判员 管 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