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黄荷娟与宁波市江北新北站宾馆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荷娟,宁波市江北新北站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365号申请执行人:黄荷娟。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新北站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竺思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荷娟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新北站宾馆有限公司[(2015)甬北商初字第00470号]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执行款,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365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吴有锋审 判 员 方晓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缪雯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