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终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与孙伟、连云港同庆礼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伟,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连云港同庆礼品有限公司,纪树干,杨振萍,李文贵,冯鑫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伟。委托代理人王善涛,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凡华,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79号。负责人章少良,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夏振国,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静,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连云港同庆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海州区苍梧路6号龙河大厦A座703号。法定代表人冯鑫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纪树干。原审被告杨振萍。原审被告李文贵。原审被告冯鑫鑫。上诉人孙伟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原审被告连云港同庆礼品有限公司、纪树干、杨振萍、李文贵、冯鑫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商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孙伟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孙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伟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2210元减半收取1610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665元,由孙伟负担。孙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剩余部分16105元,由本院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管 波代理审判员 许俊梅代理审判员 关 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