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执恢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加友与昆明益鑫恒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加友,昆明益鑫恒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刘加友。被执行人:昆明益鑫恒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加友与被执行人昆明益鑫恒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2014)昆民三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加友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00262元,执行费14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昆明益鑫恒物流有限公司已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三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申正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谷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