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闫翠平与蔡训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翠平,蔡训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3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闫翠平,女,1948年07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蔡训飞,男,1973年0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执行闫翠平与蔡训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进行了告知,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2)利民一初字第01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峰审判员 胡 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山利辛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06月29日上午9时至上午9:30分评议地点:利辛县法院执行局参加人:审判长顾峰,审判员胡喆,审判员李磊记录人:李文山申请执行人闫翠平,女,1948年07月0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康桥村吕庄8户。被执行人蔡训飞,男,1973年04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望疃镇蔡桥村蔡新寨12户。本院在执行闫翠平与蔡训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进行了告知,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审判长顾峰: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2)利民一初字第01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胡喆: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2)利民一初字第01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李磊: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2)利民一初字第01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意见: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2)利民一初字第01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