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2民初3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宣国礼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国礼,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2民初3400号原告:宣国礼,男,196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国礼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宣国礼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国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9213.56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9178.5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蒋 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祁安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