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3民初3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海军、吴志辉、广东海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陈海军,吴志辉,广东海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3608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被告陈海军,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志辉,女,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广东海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番中公路口凯华商务中心写字楼B座501-503。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海军、吴志辉、广东海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要求冻结被告陈海军、吴志辉、广东海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海军、吴志辉、广东海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阳强强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任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