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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4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2016)湘1124民初625号原告道县XX村C组与被告黄XX、蒋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道县XX村C组,黄XX,蒋XX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4民初625号原告湖南省道县XX村C组。代表人何美昌,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周谟吉,湖南道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XX,男。被告蒋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道县XX村C组与被告黄XX、蒋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道县XX村C组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道县XX村C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道县XX村C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道县XX村C组负担。审 判 员  范衡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何亚男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