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4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2016)湘1124民初625号原告道县XX村C组与被告黄XX、蒋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道县XX村C组,黄XX,蒋XX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4民初625号原告湖南省道县XX村C组。代表人何美昌,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周谟吉,湖南道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XX,男。被告蒋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道县XX村C组与被告黄XX、蒋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道县XX村C组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道县XX村C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道县XX村C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道县XX村C组负担。审 判 员 范衡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何亚男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