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录香申请执行杨广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录香,杨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张录香,女,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杨广军,男,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张录香申请执行杨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