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22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风菊与孟彦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菊,孟彦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1928号原告李风菊,女,生于1969年8月1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百仓。被告孟彦磊,男,生于1986年1月25日,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79X(1-1)。负责人张国勇,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顺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风菊与被告孟彦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风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孟彦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风菊申请撤回对被告孟彦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风菊撤回对被告孟彦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李风菊负担。审判员  杜雪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跃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