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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3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沈冬梅与王振、朱会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冬梅,王振,朱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3执124号申请人沈冬梅,女,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王振,男,住宁陵县。被执行人朱会丽,女,汉族,住宁陵县。申请人沈冬梅与被执行人王振、朱会丽借款纠纷一案,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423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沈冬梅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宁陵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3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辉审判员  潘 勇审判员  吕新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修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