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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3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民初3644号原告赵某甲。委托代理人赵坚、颜廷强,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杨玥、池小水,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甲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肖琳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赵坚、被告杨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杨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赵某乙。婚后原告发现双方生活习惯存在很大差异,无法融合,再加上被告母亲一直住在原、被告的婚房,两代人观点分歧巨大,经常吵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无法继续忍受下去。2016年4月1日,原告搬出该住所,至今一直分居,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赵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杨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一方面,女儿赵某乙年幼,在父母的共同照料下有利于女儿的成长;另一方面,原、被告双方并没有矛盾,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甲与被告杨某于201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取名赵某乙。婚后因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琐事,且缺少沟通,致使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良好的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基础。原、被告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美满幸福的婚姻生活并非不存在任何矛盾,原、被告婚姻生活中所出现的问题,系彼此缺乏包容理解和有效的沟通所致,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今后,原、被告应当以互谅互让、相互包容的态度,用恰当的方法去化解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共同守护婚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代理审判员  王肖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江向晖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