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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2执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2执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3102民初1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该案暂无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02执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黄云海审判员  董诗周审判员  王正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 皓 来自: